央视网消息:据“市说新语”公众号消息,为持续推进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工作安排,现公布第四批20起典型案例。
2024年1月28日,河北省广宗县市场监管局对广宗县茗悦轩茶庄(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6日,广宗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快手号:茗悦轩茶庄,1225538131)销售的长方体“明前龙井绿茶礼盒”,装有盒装茶叶2盒,每盒200克,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36.4cm、14cm、28cm,包装空隙率为63.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包装空隙率≤30%”的要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处理。2024年1月15日,复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武夷岩茶大红袍”礼盒(生产商:武夷山市红日岩茶厂),装有盒装茶叶2盒,每盒150克,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27cm、18cm、20.1cm,包装空隙率为60.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广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8日,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宜兴市红岭茶厂(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8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初步判断当事人自产自销的宜兴红茶茶叶礼盒(规格:125g×2)空隙率在50%以上,涉嫌构成过度包装。后委托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该茶叶礼盒长度450mm、宽度260mm、高度90mm,包装空隙率为56.9%,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其他食品的包装空隙率≤45%”的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茶产品。2023年12月1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销售的另一款宜兴红茶茶叶礼盒(规格:125g×2)进行抽样检查,经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茶叶礼盒长度340mm、宽度250mm、高度71mm,包装空隙率为4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1日,浙江省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熊某杰(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8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通过微信朋友圈“无忧果(无忧茶行)”销售“浦江春毫”绿茶(500克/盒),销售价为200元/盒(系当事人自行采购茶叶并包装制作为成品),购进票据显示包装盒(含茶罐2个和外盒1个)进价为50元/套,除初始包装(铝塑袋)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为商品销售价格的2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要求,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产品。2024年1月24日,复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平台上通过微商销售的“金骏眉”(500克/盒,系当事人自行包装制作为成品后对外销售)标示销价为998元/盒,购进票据显示使用的实木烤漆包装盒(含小茶罐12个和外盒1个)进价为265元/套,除初始包装(铝塑袋)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为商品销售价格的26.5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6日,浙江省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松阳县刘禹昊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327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6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托“丽水市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发现淘宝网店“顾里家的茶”(营业执照:松阳县刘禹昊茶叶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过度包装的茶叶产品。2023年11月24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款黄金芽茶叶礼盒(规格型号为125克x2罐/盒),经采用手动法测量,该茶叶包装盒长361mm、宽264mm、高83mm,内包装为两个尺寸长105mm、宽75mm、高170mm的铁盒长方体,包装空隙率为5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茶产品。2023年12月14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复查,发现一款黄金芽茶叶礼盒(规格型号为125克x2罐/盒),经采用手动法测量,该茶叶包装盒长345mm、宽235mm、高88mm,内包装为两个长168mm、宽75mm、高105mm的铁盒长方体,经委托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抽样检测,包装空隙率为6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崂山区日香茶叶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净含量为80g(40gx2)的普洱茶以手动法进行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225mm、150mm、145mm,包装空隙率为78.75%;另一款净含量为40g(5gx8)的白毫银针,礼盒长、宽、高分别为285mm、160mm、70mm,包装空隙率为83.7%,上述两款茶叶礼盒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30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崂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线索通报茶叶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2023年9月20日,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对商丘市昊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长方体“瑞福牌”茶叶礼盒(净含量:70克/盒),长、宽、高分别为280mm、280mm 、70mm,经手动法进行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83.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包装空隙率≤30%”的要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店内其他过度包装商品。2023年9月15日,复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长方体“紫金白兰白牡丹紧压白茶”礼盒,装有罐装茶叶6盒,每盒30克(委托方(经销企业):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福建鼎苛茶业有限公司),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280mm、280mm 、80mm,包装空隙率为62.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5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线索通报茶叶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2024年2月21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鄂州华容百信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净含量为125克、生产日期为2023/01/06的“溢香醇金骏眉”茶叶礼盒进行过度包装专项抽样检查。经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包装空隙率为60.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2024年1月3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茶叶礼盒《检测报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1月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过度包装茶叶产品。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开展茶叶过度包装“回头看”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溢香醇金骏眉”茶叶礼盒(净含量为7克×43包,标称日期为2023/12/15,生产商:安徽省芜湖市溢香醇茶叶有限公司),经手动法现场测量,测得外切长方体初始包装长、宽、高值分别为280mm、37.7mm、93mm,包装空隙率为60.1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Q≤15g的,包装空隙率≤6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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