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市民反映海鲜市场出现一种短斤少两的新伎俩,接到反映后,调查员前去调查,现场买了2斤红虾,袋子竟值11元。卖塑料袋的店家称:卖东星斑,一个袋子能赚40元。
调查员来到一家海鲜店,向店家买了2斤红虾。店家立刻拿出了一个红色塑料袋,把虾倒了进去,连虾带塑料袋一起放到了秤上称,并说,2斤1两,306元,零头给您抹掉,给300 元就行了。
调查员一看这么厚的一个塑料袋,便说,这个袋子都要占很多重量了,本身虾的价钱就不便宜,能不能把虾用筐称好再用袋子装?
店家一听,又把红虾去皮称了下,向调查员说,之前已经给你去了6元了,现在袋子也去了皮,295元。调查员一听,140元一斤的红虾,这前后一共去掉11元,这一个袋子就得值11元啊。
见调查员惊讶不已,店家表示,所有的店家都是这么卖的,也不是只自己一家。而且自己已经很良心了,遇上单价高的海鲜,还有更离谱的呢,这些都是很常的。
这真的像店家所说的,是个普遍的现象吗?调查员为了弄清楚是否所有店家都是这么做,又来到了下一家。
这是一家卖冰鲜斑节虾的店,调查员挑选好虾后,店家同样也是拿起一个厚的红塑料袋,把虾装进去称了一下,说,6两,85元。
在调查员的要求下,店家将虾倒出来,放在秤上重新称了下,没装袋子是86元,在调查员要求之下,放进袋子又称下,是89元。也就是说,这种比牛皮纸还厚的袋子,一只就要3元。
店家向调查员介绍到,自己用的是小袋子,这种红塑料袋分成三种,这种小的并不占什么重量,曾经有一家店主,把一只塑料袋卖出过40元的高价钱。
调查员走了几家店,发现都是用这种厚的红塑料袋,并在卖海鲜时,将海鲜和袋子一起称。当问到为什么要用这种袋子的时候,店主都表示,装海鲜用这种袋子承重,不容易破。
调查员找到附近一家卖塑料袋的商店,当调查员提出要买装海鲜的塑料袋时,店家直接拿出几种规格的红塑料袋。
这种袋子分为三种,有一两重的,有8钱的,有6钱的,有的店家直接就买这种一两重的,卖东星斑的时候,一个袋子就能赚40元了。
店家又接着说,这种塑料袋买来并不贵,都是按重量批发出去的,不管塑料袋的大小和薄厚,都是3.3一斤。就算是一两重的厚塑料袋,折算下来,一只袋子也只划到3毛3分钱,一两重的袋子最受欢迎。
店家表示,这种拉来都不够卖的,海鲜店主都在她这里拿货,卖海鲜还得靠赚袋子钱,这已经成了一种行业的潜规则。
调查员又走了几家店,几乎所有的店家都在用这种袋子,调查员又买了50元的一份虾,店主也是连同塑料袋一起称重,换算了价钱后,发现这样一个塑料袋也得要1.6元。
不少市民都表示,明码标价卖的海鲜,连同袋子一起卖,这样海鲜就缺斤少两了,这样做肯定是不对的。还有的人说,这样的做法就是欺骗消费者,要加强监管。
1、《消费者权益保》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从而保证公平交易的实现。
在交易中, 经营者如果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对消费者而言,如何保障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强制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还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因而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公平交易权的表现,即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其中计量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是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而且还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应当予以拒绝。
调查员此次走访,遇上用袋子装好海鲜再称重,直接要求店家把称后再装进袋子。店家用厚袋子装更结实,但不能因此缺斤少两。
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店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店家明码标价的是海鲜的价钱,再用厚塑料袋称重,造成海鲜缺斤少两。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退一赔三。这种欺诈行为采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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